近期,中國氣象局網站更新《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說明。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相關上位法的要求,中國氣象局決定將《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8號,第35號令修訂)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38號令修訂)進行修訂,并對《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進行廢止,形成了《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22年7月29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8月15日,中國氣象局局長莊國泰簽署中國氣象局第41號令,發布了該《決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F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修訂和廢止情況說明如下。
關于修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說明
(一)修訂背景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38號令修訂)(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對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起到了很好的指導和規范作用。2021年,《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對于部門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限提出了新要求,為此,中國氣象局啟動了對《辦法》的修訂工作。
(二)修訂過程
2021年8月,中國氣象局形成修訂征求意見稿,發函征求各?。▍^、市)氣象局意見,同時通過司法部立法征求意見系統和中國氣象局官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9-11月,中國氣象局對反饋意見進行梳理匯總,形成《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2022年2月發函,委托各?。▍^、市)氣象局征求相關檢測資質企業意見,4-5月,中國氣象局對反饋意見進行梳理匯總,形成了《辦法》(修訂送審稿)。7月29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修訂送審稿)。
(三)修訂內容
此次修訂為落實國家有關改革要求和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條款進行的部分修改,共修改了三條,擬以修正案的形式公布實施。
1.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和證照分離改革要求。2021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持續推進氣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中國氣象局制定了《氣象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實施方案》,明確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時,申請人不需要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原件。為落實上述改革要求,此次修訂刪除了《辦法》第十一條對應的申請材料,即刪除了第四項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2.落實新《行政處罰法》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限。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明確將“降低資質等級”作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其設定權限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沒有“降低資質等級”的設定權限,此次修訂刪除了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八條中的“降低等級”。同時,為了進一步完善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的日常監管措施,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借鑒了建筑行業企業資質管理方式,對于甲級和乙級資質單位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的情況進行了分類處理,其中甲級資質單位可以根據整改后的實際情況申請調整資質等級,避免了一刀切的監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