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類別的判定是一項極為重要但又可能較為煩瑣的工作,它牽涉到防雷工程能否做到既安全高效又經濟合理.目前社會各界對此認識不足.一些人輕視防雷工作,而另一些人盲目追求所謂高規格防雷裝置.比如不合理地選取過高性能的防雷器,大大增加了工程成本。
建筑物防雷主要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等綜合考慮分為三類.重要性包括政治愈義和經濟意義上的重要性,所以有國家級、省部級和普通建筑物之分;使用性質主要看是否是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筑物.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按釋放源及通風條件分為:爆炸性氣體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爆炸性氣體1區—正常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爆炸性氣體2區—正常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爆炸性粉塵環境和火災危險環境類似的分別分為10區,11區和21區(可燃性液體),22區(可然性粉塵),23區(可燃性或纖維固體)。還要根據通風條件提高或降低等級。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應按GB 50057-1994(2000版)標準中附錄1對建筑物年預計雷擊次數的計算方法來確定。后果應著重考慮人的價值,人員集中的公共建筑物如集會場所、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大型商場、影劇院、學校、醫院等大多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
筑物。
在設有信息系統的建筑物需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情況下,當該建筑物不屬于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宜將其劃屬第三類或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這是因為信息系統設備耐雷電過電壓水平低,抗毀能力差。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2004)對此有規定.
特別重要的、需防雷擊的系統若無明確的防雷類別規定,則必須首先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定防雷等級,才能實施合理的雷電防護。風險評估是認識和評價風險的有效方法,也是風險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準確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是雷電風險管理的決策依據.國際上,IEC62305-2《雷電災害風險管理》是國際電工委員會關于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標準.其適用范圍是地閃雷電對建筑物(包括其服務設施)造成的風險的評估,其內容主要包括建筑物與服務設施的分類、雷災損害與雷災損失、雷災風險、防護措施的選擇過程以及建筑物與服務設施防護的基本標準等.ITU-T K. 39是由國際電信聯盟發布的標準,其名稱為通信局、站雷電損壞危險的評估.其適用范圍是通信局、站雷電過電壓(過電流)造成的設備危害和人員安全危害的風險的評估,它的主要內容包括標準適用范圍、危險程度的決定因素、損失、評估原則、有效面積的計算、概率因子、損失因子和可承受風險(允許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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